《发票管理法》相关规定
一、发票种类:普通发票(电子,纸质),专用发票(电子,纸质)。
二、发票基本内容要求:
1. 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专用发票缺一不可
2. 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
3. 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不要是同一人
4. 销售方发票专用章或电子签章
三、发票的作废
普通发票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废:
1. 符合上述发票作废的条件
2.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及时作废
3. 隔月作冲红处理
4. 电子发票符合作废条件,开负数发票
四、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情形: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1)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2)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3)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
虚开发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1.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是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虚开发票的
虚开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立案标准如下:
1. 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或是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5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是虚开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
五、本公司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所有门店。
1. 开票人:门店前台或是财务
2. 依据客户提供的开票资料填写发票中的购买方信息
3. 依据业务发生的实际项目、数量、金额开具发票内容
4. 开具发票后,将发票信息录入业务开单系统:
(1)正常销售开发票:关联订单号,并注明款项是对公账号付款还是扫码付款;
(2)客户充值开发票:系统发票登记时写明充值开票,款项对公账号付款还是扫码付款;
(3)预开票:系统发票登记时写明先开票后对公付款或是先开票后扫码付款。